第四百五十七章:告御状!(下)

李进是郭万三手下的矿工,有个小伙伴叫李大宝也是矿工,大家伙都在井底挖煤,其中有一个工友上了岁数,因为井底积水太深,腿脚溃烂,就找到李大宝希望换一下工作的岗位。

李大宝的岗位在矿井的半腰,位置较高,没有积水,所以李大宝当场就慷然同意了。

俩人按说换了岗位干就完了呗,下了工一道还能找地方喝两杯,结果好巧不巧就能出事。

在李大宝岗位上工作的老头被一块碎石绊倒,当场摔下腰坡到了井底,死了。

矿井死人是常事,郭万三手下负责矿井的工头也没说啥,该咋赔咋赔呗。

但老头的家人不愿意了,还跑到县衙把李大宝给告了。

你不给换这个岗位,人能摔死?

县令一听,咂摸着也是个道理哈。

谁在哪个岗位那是安排好的,你说换就给换了,起因在你身上,你不负责任哪行,不过念在李大宝也是出于这个尊老爱幼的美德,所以也就判了李大宝赔偿老头家属十两银子。

李大宝当然满肚子委屈。

老头久在井底,腿脚不便,因泡水而疼痛难忍,如此久持下去必落一个残疾,出于帮助和尊老的美德才慷然把自己的岗位让出去,自己选择跑到井底,涉水工作。

自己一片好心没换来道谢也就罢了,还要为老头的意外死亡负责任?

这上哪里说理去!

李大宝的冤屈没换来啥好结果,最后因为咆哮公堂被打了一顿板子,该赔的十两也一文没少的掏了出来。

这事按理就算到此为止,尘埃落定。

但李大宝的哥们李进可不那么想,这不就趁着成为工人代表的机会,壮着胆子找到朱允炆喊了这么一嗓子冤。

“行了,朕知道了。”

朱允炆还当什么大案呢,结果就一起民事纠纷,介乎于法理与道德之间。

“你说李大宝是出于好心才换的岗位,这事能证明吗?”

“当然。”李进不假思索的回答道:“回皇上的话,我们整个煤井的人都能证明,包括当时在井底的监工都知道此事,平素里工友之间换换岗是常有的事,为的就是能跟相熟好友离得近便些,做工的时候能有个说话的伴,不觉枯燥。”

“能有人证明,那就说明换岗是李大宝出于一片好心,出于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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