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袁记约法

总统得自由行之。

(六)总统有紧急命令之权。

(七)总统有紧急处分财产之权。

约法会议将此案列入议事日程,先付审查。

由议长指任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

接着,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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