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收改革的事情朱慈烺很少发表意见,不过大方向上还是要朱慈烺来确定的,最后内阁商议认为妥当之后提交给朱慈烺,然后审议通过,陛下用印之后,这才能发布出去。
别的朱慈烺可以不管,但是只要是对法律动手,哪怕只改一个字都要他亲自批准,甚至对于法律的任何解释性条款都要朱慈烺亲自看过用过印之后才能实施。
实际上对法律条文的注解说明,并不是后世什么创举,在明朝这种东西已经很普遍,对大明律的各种解释甚至比大明律本身要厚的多。
因为大明以及前朝的法律都是比较宽泛的,在实际执行中,难免碰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而一些官员机会因为这个情况给出新判例,然后刑部甚至皇上亲自动手,对这些进行注解。
朱慈烺前前后后修订了上百次的大明律注解,剔除了很多不合时宜的法律解释。
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玷污义女案’这个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
这里面说的义女并不是大家以为的那种干女儿关系,这只是大明奴仆制度的一个变种。
当初朱元璋制定大明律的时候,明确规定了,普通百姓不得为奴,也不得蓄养奴隶,如果发现了奴隶主就要杖责一百,然后把奴隶发还。
而官员和贵族阶层,对于拥有奴隶的数量也进行了限制。
本来是一心好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不让我样奴仆,那我就养义男义女,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明朝人动不动义子数百的原因之一。
你以为那些义子义女就是跟后世的干儿子干女儿一样?其实人家只是仆人比较多而已,认义子的风气就是这么形成的。
后来这种情况成为普遍之后,在后来的案件中主仆纠纷就变成了,主家跟义子义女的纠纷。
万历十五年之前,这种判定相当混乱,几乎完全依靠地方官员自己的主官判断来定案。
而万历十年,大明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如果雇佣合同上没有写明时间的,以雇工论,如果写明时间长短的则根据短工雇佣计算。
而如果收受的雇佣钱款比较多的,则又以奴仆计算。
对于奴仆义男义女这些,在家养的久的,配有家室的,那就按照家中亲眷子孙论,要是家养的时间不长,没有给予配家室,那么就按照雇佣工人算。
而士绅之家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就按照奴婢法论。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有了这个解释条款,那么很多地方也都是宽泛的有操作空间的,例如这家养日久,多久算就?受雇欠款较多,那多少算多,这些事情完全又是靠着主官的想法来。
后来朱慈烺曾经又出台过一个规定那就是‘禁止把汉人卖为奴婢’。
这只是一个圣旨,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发现,这跟朱元璋那说法完全没有区别,不卖奴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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