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的开封城里,大户人家中的仆役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开封城内讨生活的良民,他们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而急需钱财,不得不寻到牙人那里,被牙人卖入大户人家之中,牙人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作为报酬。
这种仆役一般签订的契约都是有期限的,短则两年三年,最长期限受到官府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他们签订的契约会在当地的官衙备案,官衙也会从中抽取三个点的赋税。
同时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官衙的保护,主人不可随意地殴打或是转卖这类仆役。
若是这类仆役遭受了主人的殴打,他们有权报官并在官府的主导下终止契约。
地方官衙通常很乐于接受这种仆役的诉讼,因为能从他们的主人那里索取非常多的钱财,满足不了审案官吏的主人将会受到律法的制裁。
譬如李延庆院中的守夜侍女雪雁,签订的就是这一类契约。
相对于签订期限契约的仆役,另一种就是签订卖身契的仆役。
且这种仆役一般以女性为主。
她们有的是被拐、或是卖身为妾的良家女子,有的是被罚没入教坊司的罪官之女,也有的是被青楼购来的妓女。
当然也不乏自愿,或是被监护人卖给大户人家的女子,因为签订卖身契能够得到的钱财,远比有期限的契约要多得多。
在开封城中,还有一些别的大型城市里,有一些人家生出女儿来就是为了拿来卖钱的。
他们从女儿懂事开始,就有意识地培养女儿掌握音律、厨艺、制衣等各种技艺,待到女儿长到十三、四岁的样子,就将女儿卖给大户人家以获得巨额的金钱收益。
吴氏院中的陪嫁丫鬟夕颜,签订的就是卖身契。
夕颜本是京中一名小官的女儿,她的父亲死在京城,需要归乡安葬。
但夕颜的母亲拿不出这笔巨资来,便通过牙人中介,将年仅十岁的夕颜卖入了吴府,用女儿的卖身钱,将丈夫的灵柩运回家乡安葬。
这种事情在这个时代是稀松常见的,毕竟很多官员的家财并不丰厚,而落叶归根是此时人们心中的信仰。
总之,签订这类卖身契的女子,她们人身的所有权全部归属于主人,无论是被主人殴打辱骂,还是被主人转送他人,或是人老珠黄后被主人遗弃,都是主人的自由。
一个良民要想将自己卖入大户人家,要找牙人中介,那牙人首先得在开封城里有一定的好名声,别人才会找上门来。
毕竟要卖的商品是自己本人,必须要慎重再慎重。
一个父亲想卖他的女儿,只会找有名气且渠道广的牙人作为中介,因为这样的牙人通常会与高官豪门关系匪浅,能够将这位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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