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百八十五章 佛爷?狗屁!

通之人,无论僧俗官民奴,俱严惩不贷。

五、南中宣慰司目前和今后在乌思藏都司设立的各商埠和商务代表可以为货物运输出入境作出安排。受雇运输货物的人员将得到途经地区当局的尽可能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受雇者不能遭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妨碍。但是,受雇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不得豁免,倘若他们违法犯罪,将依照法律严惩,而他们的雇主不得设法予以庇护。

六、南中商民享有用食物或金钱换取他们所喜爱的货物、租用各种交通工具、依照当地惯例从事一般商业贸易的自由,乌思藏都司当局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强制勒索。亦不得阻止南中商务代表或其他南中商民和乌思藏都司各地居民进行个人交往或通信联系。

乌思藏都司各地官衙有义务随时向商埠和商埠沿线的南中商民及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必要时应在商埠和商埠沿线布置精锐军队以确保商路畅通。

双方之高僧大德有权利有义务对对方辖区内官民百姓做弘扬佛法之事,双方之僧俗官衙不得以教义之差别对双方之高僧大德及信众加以迫害。

七、进出口物品:

南中宣慰司每年将向乌思藏都司出口的物品有:粳米、精盐、各种布匹、丝绸、琉璃、圣瓷、玛瑙、翡翠、百合瓷、砗磲、茶叶、刀剑、长矛、火铳、弗朗机、火药、盔甲、砂糖。

乌思藏都司每年将向南中宣慰司出口的物品有:马匹、牦牛、黄羊、天珠、红玉髓、蜜蜡、牛羊皮毛、水晶、刚玉、铜、朗生、堆穷、差巴。

双方贸易以金币、银币和南中通宝为货币交易单位,若上述货币不足,亦可以货物之市价抵扣账款。

八、现在签订的《条例》以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十年;但是,到第九年半时双方都没有提出要修改的要求,则该《条例》有效期将再延续十年。因此,将以每十年期满为一个周期。

九、该《条例》的汉文与藏文的两种文本已经做了详细的对照,如有歧义,将以汉文版为准。

十、双方签署条例后一年之内,南中宣慰司将出动不少于3000人的军队,协助乌思藏都司攻打哲孟雄、热日、白隅吉墨郡及波密。攻下上述地方之后,哲孟雄、热日归属日喀则,白隅吉墨郡归属洛喀。波密归属工布。乌斯藏都司在上述地区建宗之后,南中宣慰司方可进驻上述地区设立商务代办处。

十一、条例之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附录,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力。

十一、该《条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大明崇祯十四年(乌斯藏第十一饶迥水羊年)八月十一日签署于顺化。

固始汗(印章)

四世大博学珍宝(印章)

五世大海上师(印章)

大明乌思藏都司固始汗及黄教活佛大海上师、大博学珍宝智者全权特使仲麦巴.陈列嘉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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