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过……
难道他们真相信写了名就能夺人性命?
写上姓名就能致人于死之说,理应无人会傻到毫不质疑便全盘采信。即便毫无学识、或不谙是非者,想必也视其为无稽之谈。不论传言如何生动,或有何证据佐证,顶多也只会半信半疑。
或许其中亦不乏半开玩笑写上姓名的轻率之徒。怀此心态者,并无迫切动机,但即便如此,倘若是个开不得的玩笑,如此轻举妄动,亦属不宜。
不过……
若是写上姓名时:心怀向神佛祈愿之意——是否就能将之治罪?
不,问题并非能或不能,而是该罚还是不该罚。
恨得椎心刺骨、巴不得致对方于死地——此等心态,人或多或少皆有之。但仅是心怀此念,并无法将之治罪。
即便是良善之人,也可能心怀恶念。
就志方所见,主动投案之三人均为良善、胆怯之草民。倘若这三人实为恶徒,岂不是代表志方识人无方?三人不仅惊恐难定,眼见宿敌丧命,对自己的深重罪孽亦是悔恨不已。
——记得有人甚至为此轻生?
没错,此人为在绘马上写名之罪愆苦恼难当,因而自缢。
长此以往——
势必是没完没了。
非得做个了断不可。
应禁止于绘马上写姓名,并逮捕下毒手之真凶,将其治罪。
治人之罪者乃是王法,而非常人。
要不便是神佛。
且必得是真正的神佛。
非理法权天(注14)——
不,这绝无可能。
「总之,须禁止任何人前来此地。另一方面,亦须缉捕杀人真凶,并绳之以法。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不过,大爷。」
万三以十手搔着颈子说道:
「这已涂黑的三十八枚上头写的,究竟是谁的名?咱们仅知其中八名,其余三十人的身分,根本无从查起。连有谁丧命都无从得知,要如何找出真凶,岂不是——」
<
为优化阅读体验,本站内容均采用分页显示,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9页 / 共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