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是违反‘男女同一工资原则’的,也即是违反法律。不是吗?”
哦哦,就是这个!就是这个啊,我想说的就是这个!
说起来,能一口气说出这种话的酷姐真是太厉害了。
“哦?《劳动基准法》第4条,‘男女同一工资原则’是吧?”
科长喝了一口咖啡,一字一句照着酷姐的说法念道,
“是怎样的法律呢?我稍稍有点记不起来了。”
这说法真是太露骨。工藤科长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会不知道这种劳动法制的基础知识……有哪里不对劲。
“酷姐。为了一不小心忘记了的我,你能不能回忆回忆那个《劳动基准法》第4条呢?你可是优秀的人才,当然可以背诵那段文字吧?”
“当然。《劳动基准法》第4条,‘雇佣方不可以劳动方是女性……’”
说到这里,酷姐好像察觉到了什么,停了下来。
“怎么了?忘记了吗?这可不像你啊。我突然想起来了。要不要我代替你接着背?”
工藤科长笑了起来。眼神像是看到猎物慢慢掉入陷阱里的猎人一样。
“‘雇佣方不可以劳动方是女性为由,在工资问题上,作出与男性的差别对待。’——应该是这样的文面没错吧?”
嗯?这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理解事态发展,我歪着脑袋,听到:
“就是说,以‘劳动方是男性’为理由,作出与女性的差别对待,并没有得以禁止。”
“请您不要开这种玩笑。这当然是为了防止以女性为理由作出比男性不利的对待,可同时也禁止作出有利的对待。根据当下法院的判例来看——”(译:所谓判例,即是判决先例。在普通法系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法律基础的一部分,对全国各级的审判机关往往有着绝对的约束力,下级审判机关必须遵循。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法律基础的是成文法,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最高法院的判例也依然对各种法律实务有着事实上的约束力。)
“这就是所谓见解不同了。我不这么看。特意写下‘以女性为由’,也就是说,允许‘以男性为由’作出差别对待。不然,就该写成‘不可以性别为由,作出差别对待’了。难道不是吗?”
这明显是诡辩。《劳动基准法》的那条写成“以女性为由”,是因为制定的时点,有着女性因为是女性这样的理由被差别对待是理所当然一般的实情。是比起现在来说,女性的地位低得多的时代的事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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