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所以我还以死者可能是处于昏迷状态,生前可能被注射过安神类药物。先是以火烧折磨,随后侵入水中,最后在进行焚尸,销毁证据。”
说罢,陈默言又停顿了几秒钟的时间,“但有感觉那里不太对劲。”
“溺水死亡,不一定非要完全浸入水中。如果大量液体堵住呼吸道,阻碍呼吸,也会造成溺水身亡。”
陈默言思考片刻,随后说道:“溺水和火烧很有可能是同时发生,所以才会出现生前死后都有火烧的现象。如果是这样的话,只需要一桶水,就可以使人溺水身亡。”
陈默言眼神突然便的凌厉起来。
2029年6月13日上午9点在野湖附近一公里的监控发现白色suv,而未来的我的死亡时间实在11点到12点之间。
目前无法确定第一案发现场,6月14日,我的尸体在正在开发的楼盘,正华风貌小区一处野地停车被发现,而白车早晨六点离开,车主在13日案发时间,正在农村的水库钓鱼,具有不在场证明。
车主因为半路装鱼水桶倒了,曾到野湖去打了一桶水,但是这通水,是在未来的我被杀掉后带回市内。
结合,刚刚发现的线索。
凶手可能提前从野湖取水,在13日上午将未来的带走,并注册安神类药物,使我昏迷。
在使用从野湖取的水,使我溺水身亡,同时,使用火焚烧的我的尸体,但是燃烧的程度不同,肯定不是一把大火烧的。
而且,为防止引起他人注意,肯定会选择一个隐秘的地点。
小火进行灼烧。
最后,在第二天的六点钟至八点半时间段进行抛尸。
以上这种情况是在排除白色suv车主的情况下,通过当时现场的调查,抛尸的位置,就位于白色suv所停靠的位置。
但,如果白色suc车主就是凶手的话...抛尸的时间就无法确定,而且抛尸有极大的便利条件。
然而,车主却拥有不在场证明,几乎无法伪造的不在场证明。
现在的调查方向存在两个方面,第一,继续调查白色suv车主;第二就是调查都有谁曾经在野湖取水。
陈默言连忙把自己分析出来的信息,发送给了未来的钟宁。
钟宁并没有回复陈默言。
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