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宇文成发了一封公文要求丁晋就王氏称呼浦阿四父亲“翁”的问题,做清楚解释。如果解释不通,此案便要以“亲属通奸罪”论处,而王氏二人也要从重处罚。
结果,这个问题根本没难住丁晋,他很快回复:王氏所称之“翁”,为乡间俗语对长辈的统称,为“翁媪”之“翁”,非“翁姑”、“父亲”之“翁”。
面对这个“伶牙俐齿”的丁晋,宇文成这次是真的生气了,以前只知道他胆大包天、重棒打死了县尉,却还不知他竟有如此狡辩之口,自己要不显点手段和强硬态度,这小子还不反了天去?
宇文成驳诘:王氏视同凡人,就好象与浦阿四毫无关系。难道浦四一家养她数年,到此竟没有了丝毫关系?语气中,已经带了质问的火药味。
丁晋的回复依然是不慌不忙、不温不火,但却有理有据,让人无话可说,他在公文中辩解道:童养媳为虚名,王氏平时称呼浦阿四为“兄”,阿四称王氏为“妹”,浦阿四的父亲平日也以女儿身份看待王氏,而按律法,兄妹称呼不得视为夫妻。
宇文成愤怒,却又无法反驳,只得找来自己的军师也即“亲吏”古真然,商议如何反击文裕县的判决。
古真然是元和四年的状元,是官场有名的才子,可惜仕途不得志。更因为牵连到一件贪污案中,被人告发,丢官弃职,落魄潦倒下,后成为同乡宇文成地幕僚。
此人确有实才。翻阅过案件的卷宗后。他敏锐的抓到一个有利“证据”,宇文成听后大喜,立即行公文反驳道:案中记载,浦阿四死前曾患病三月,而按照当地风俗。浦家不可能不为其大婚冲喜祈福。文裕县可查仔细?此案事关名分。不得疏忽!
接到公文后,凌淮等人为丁晋捏了把冷汗,因为浦家确实曾为儿子冲喜。而丁大人可能是因为想袒护王氏二人,所以并不曾在禀帖中提及。现在被宇文刺史严驳,如果无法解释清楚,只恐怕祸及己身。
于是,众人纷纷劝说丁晋就此罢休,即便再能敷衍过去,激起刺史的怒气也不算好事。而丁晋却只是笑笑不言,感谢了大家的好意,重新回复道:浦家确实曾为王氏和浦阿四冲喜,但是那并不能算“成婚”,因为当时顾虑到儿子阿四地病情沉重,他并没有亲自拜堂,而根据儒经《礼记丧服》载,未庙见未正式拜堂还不能算媳。
丁晋反驳完后,这次并没有直接承送,而是在后面又解释道:虽然不能算“成婚”,但也算为“小婚”,前面确实是自己疏忽大意,没有想到浦家会有“冲喜”地行为,因此刺史大人批驳得很对。
不过他还是主张不能以“亲属通奸罪”处置,因为律法中有“附从轻”之说,比附人罪要从轻;周律中还规定:“罪疑惟轻”,王氏的媳妇地位有可疑之处,就该从轻处罚。他建议仍按普通人通奸罪处罚,但是考虑到“小婚”的原因,可加重处罚,改原先的“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为“处杖一百,枷号延长为三个月”。
宇文成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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