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 襄州刺史 第六十五章 驿站案
第六十五章 驿站案
在这封公函中。袁公瑜提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无辜之民常常被捕入狱。这一方面是官吏们为了完成上级的命令而采取的过严策略;另一方面也是一些中低级官吏觉得有利可图,所以经常将一些根本没有罪行的人也借机抓捕起来,然后或敲诈,或逼迫,得到利益。
这个问题的危害显而易见,它不仅使监狱常常人满为患,加大了管理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
袁公瑜认为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现实考虑,都应该制定一条严格的法令:无罪之人不应被捕入狱。
袁公瑜的建议,阐述开来,就是如果官府没有证据证明某人有罪,那么就不能将他关入大牢。也就是说如果想将疑犯关押,必须先证明他有罪或有重大嫌疑。
他的这个思想,其实就是“公方举证论”的雏形,不仅比这个时代的普遍法律认知要先进得多,而且比后世发展起来的“被告举证论”更显得尊重嫌犯的权利。(被告举证论:如果认定你是嫌疑犯,那么你必须证明自己无罪,否则,暴力机关有权将你关押,甚至判决你有罪。大陆实行的疑犯举证就是此种。香港实行的是诉方举证。两个理论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被告方要极力证明自己无罪,一个是检察方要极力证明被告有罪。)
从这方面来说,袁公瑜的思想,无疑超越了整个时代。可是,有时候,先进的未必是合适的。
丁晋否决了他这项建议。
原因就是袁公瑜的方法确实可以少冤枉很多无辜之人,可是同时,也会让无数狡诈的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丁晋认为,值此大乱刚复之时,必须用重典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除了这一条,丁晋对袁公瑜所提的各种弊症和解决之法非常赞赏,随后,还在公函之外,又亲自写了一封私信,表示对袁公瑜这一段时间工作成绩的夸奖和鼓励。
此外,对于潘六等官吏的凶残粗暴、压迫欺辱囚犯,狱卒和罪犯的相互勾结、收钱买放,刑君牙事后的包庇和隐瞒等等不法行为,丁晋都作出了严厉的批示,要求对这些违法之事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丁晋对枣阳县令韩维的失职,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批评,要求他以后勤勉自身,精细公务,不可再犯此类错误。
这是冠冕堂皇的公文上的用语。私下,丁晋又给韩维写了一封书信。严厉训斥了他的不作为及玩忽职守,并指出此次事件的危险性,字里行间隐隐透露出这样一个意思:如果不是自己对他有所袒护,一个越狱事件就可以让他丢官罢职,何况他重用的刑君牙身上还有很多问题。
丁晋信中说得非常严重,韩维这才恐惧起来,急忙回信,一方面表达对丁刺史的感恩戴德之心;另一方面老老实实地承认自己的错误,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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