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面上,开始检查尸体身上的外伤。
因为都有耳麦,这两人在勘验尸体时,是不耽误参加会议讨论的。
至于第3条,‘目前在和未来人谈判,目的是互不追究,保证其他人能够在不勒索和伤害事主的情况下,全身而退。’的内容,大家都觉得不存在问题,如果那些人真的是‘无法力敌’,那能够彼此和平解决、全身而退,那当然是最好了,总不能还要上杆子找虐、一定要撞南墙才舒服吧。更新最快的网
第4条是说的‘用3组组长交换一个主家的人去那边’,之前大家都已经没异议,而且3组组长已经被交换回来了。
关键的是第5条,‘对于被壮烈的两人的抚恤金问题,自己人该如何考虑,也得有个说法。’
这一条很麻烦,从道义上来说,团伙成员必须得给死难者的家属、提供抚恤金以示慰问;而且,如果换位思考一下的话,换做是各人自己的话,同样也希望别人在自己遭难时,能给自己的家属提供抚恤金,以示宽慰。
可这笔钱该谁出、出多少,大家的心态就不一样了。
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伙,他们在这方面还真的有所约定,可惜在他们约定的条款中,没有考虑到会出现目前这种情况。
在他们所约定的条款中,对于死难者有个这样的规定:将总体收益的10%,作为对死难者的慰问抚恤金,同时,对于剩余的90%总体收益,按照把死难者计算在内的、所有参与行动的成员,各自按照事先约定所应享有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作为一个千方百计谋求盈利的团伙,他们在利润的分配方面,也是反对吃大锅饭的,不搞平均主义,所以才会有‘分配比例’这么一说。
简单的说,各团伙成员按照各自在行动中所担负的角色的重要程度、技术能力、危险性的不同,来确定各自的分成比例。
拿作为特例的‘老虎’来说,他作为组织者,前期的谋划就需要他来张罗,其中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需要成本,其重要性是不可或缺的。
而且,还会有些人不想暴露在明面上,故而不参与直接的行动,但会提供幕后的支持活动,这些人也同样需要有收入,这一部分的收入就会挂在‘老虎’的名下,由‘老虎’和他们结算。
而为了这些人的安全考虑,‘老虎’就不需要告诉这一票的行动人员,还有其他人存在;‘老虎’只需在组织行动队、讨论分成比例时,把这些开销都算在自己的分成比例中就行了。
简单来说,在行动开始前,各方有意向参与行动的人员,在先认可了自己的分成比例之后,才会开始参与下一步的工序施工。
现在的问题是,这一次情况特殊啊,如果按照他们打算和未来人所要进行的谈判执行,他们这一次就不会有任何收益,那么这抚恤金该募集多少合适,大家又该如何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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