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乱世当用重典

登州事龚孝序之邀,配合官府“讨论”税法改革相关条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对于叛乱骨干余、黄、钱三家的判决,裴宣秉承了徐泽之前有交代,重典当用,但勿要滥用。

后世已经没了夷族之刑,此刑即指一人犯罪,诛灭亲族,一般有夷三族、五族、七族和九族,夷三族是最轻的处罚。

赵宋上承混乱黑暗的五代乱世,立国时,社会治安极其混乱,为了震慑不法,滥用了很多野蛮酷刑。

比如,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刑罚,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此刑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却是汉代就已经废除的肉刑复活。

《宋刑统》规定的死刑有绞、斩两种形式,后又以附敕形式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以来施行的“决重杖一顿处死”。

因国内矛盾众多,民怨深重,为震慑人心,镇压民众反抗,赵宋又于法外施用了腰斩、凌迟、枭首、肢解、磔刑、夷族等酷刑。

徐泽并非嗜杀之人,自掌兵以来,一直慎用武力和重刑。

以徐泽的本心,其实并不想施用夷族这等酷烈手段。

但乱世当用重典,同舟社虽掌管登州数年,很多百姓对刑罚的认知却还停留在赵宋,不施用重刑难以震慑人心。

若不能一次性达到震慑效果,搞不好以后还会人以身试法,会死更多的人。

夷一族是为震百族,怀小仁只会害大仁。

徐泽并没有通报登州税法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一众官员也没有追问,因为没有问的必要。

经过这段时间的轮训,他们已经明白,同舟社不同于以往改朝换代的任何政治势力,真正的根基在底层,现阶段的目标就是解决治下社会阶层上下流通不畅的问题。

不仅要重新打通由下到上的晋升通道,还要确保这条通道长期畅通,就必须由上有下流通,以达到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目的。

税法改革只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事实证明,这一手段很多人并不认同,作为同舟社“根基之地”的登州改革还没开始便发生叛乱,就是明证。

但徐泽不在乎社会上层的认同——这是造反派和改革派的本质区别,同舟社治下,徐泽有信心也有实力镇压所有叛乱。

正如其人对朱武所说那样:同舟社可以选择造反的方式是温和还是暴烈,被造反者却没权力讨价还价,要么主动配合,要么接受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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