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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张明伟,压根没想着要别人报答,只是在想着刚才遇到的这件事。
按照他后世所查的资料,在后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拿一年期贷款来举例,如果利率超了17.4%就是高利贷,这就是违法了。
然而,在这古代,17.4%的利率,真不要太有良心了。
高利贷以货币的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当时借贷年利率大致在50%-100%之间。
这种赚钱的方式,来得非常容易,因此吸引了更多的有权有势的人加入了这一行。
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利息都定的很高,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搞的倾家荡产。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于是便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
到了隋唐时期,官府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后世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这是官府行为,民间就更不用说了。
北宋前期的普遍贷款利率也普遍维持在100%左右,一直到王安石变法,他的青苗法规定贷款利息是20%,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利率。
但是,王安石却又给地方官府贷款指标,要求他们必须要完成贷款任务。于是,地方上为了完成任务,也看到了有利可图,便成了春季强迫百姓贷款一次,秋季又强迫百姓贷款一次,这利息一下就成了40%。
更不用说,地方上在执行的时候,往往还不是这个贷款利息,都是私自往上加的。于是,王安石的变法失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等到了元朝时候,蒙古贵族发放“斡脱钱”。年息高达100%不说,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
从明朝开始,高利贷的现象才有了明显改善。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
但是,今天张明伟遇到的这一起贷款事件,这个贷款利率是达到了50%,同样算是高利贷。
甚至如果和后世比起来,不管是哪个朝代,全都是高利贷!
高利贷的危害,自然不用说了,那都是劫贫济富,是富人,是权贵最直接的敛财手段。
想到这里,张明伟便转头对刘金说道:“回头查一下,看看如今大明的借贷利率情况,到底是怎么样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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