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拿回来到现在都没有翻读过,纸张都还是崭新的。
不过现在这本书前面三百多页明显都有了翻折的痕迹,就是那种走马观花式翻折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仔细阅读反复琢磨才会出现的那种陈旧感。
刘所目光灼灼地看着慕远:“在司法实践中,如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金,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慕远看了看刘所,他总觉得对方眼神中带着一股别样的意味,再加上突然冒出这样一个问题,他莫名的有点慌。
我大学都还没毕业呢!还是个孩子……
犹豫了一下,慕远还是说道:“刘哥,抚养义务肯定是要承担的。”
“为什么?”
“原因很简单,自己做的事情就必须得负责任。女方执意生育并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刘所目光一呆,貌似没错!
不过他还是不相信,毕竟这种案例分析类,是可能瞎猫碰到死耗子的。
“那你背诵一下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刘所:d
“你确定以前没有背过?”
慕远很认真地回答道:“没有!”
刘所:┗┃·■·┃┛。学霸果然可以为所欲为……
“算了,你这书……想怎么看就怎么看吧,就算你看小说,我也不管你了。”刘所有些沮丧,想想当年读书时被“背诵全文”支配的恐惧,他忽然就觉得了无生趣了。
慕远顿时一喜,没想到无意识装个逼还能有这样的效果。
他双目忽闪忽闪的,问道:“刘哥,那我办案子可以吗?有没有什么未破案件……”
“不行!”刘所立刻就炸毛了。
“为什么?”
刘所无奈地说道:“我们这边每个人手头上的事情都没做完,要再弄两个案子出来,案子还不得超期啊?”
案子超期是很麻烦的事情,领导不会管你平时有多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