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易经过思索,最后表达立场道:“有罪。公平。”
随即站到跟自己同样观点的人群之中。
“开始吧!”
宋士杰说道,继续坐在自己斋长的位子上,此时他像一个法官。
认为无罪、不公的一方先说,一个学生起身说道。
“予以为,此案不公,杨生无罪。杨生韦女,两情相悦,何罪之有?法理不外乎人情。”
人情是人之常情,是道德观念,法律是底线,守护的就是人们的道德底线和伦理观念。所以法理不外乎人情,立论很硬。
但马上就有反对方站出来:“予以为。此案公道。杨生有罪。良贱不婚,此乃成法,白纸黑字,岂能有法不依?”
这个反驳也很硬,贵贱不通婚,这是写入法律的明文规定。要怪就怪法律不公,但在法律更改前,就要以法律为准。法律需要尊严,尊严不是靠当权者的赐予,而是靠法律的刚性。
可马上有人站出来找出漏洞:“兄台以为,杨生有罪。罪在良贱不婚,《大夏律例·户律·婚姻》有云: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做。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杨生发配、充军,有公道?”
这个案件中,唯一铁定的,就是唱戏的杨生和官家小姐韦女私下结婚了,这是律法明确反对的。大夏律例关于良贱不婚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护普通良民的。能迎娶良民的贱民不会太多,靠自己的更少,因此只有那些大户豪族的家奴,才有实力迎娶良民。所以大夏律规定,为家奴娶良民的家长(主人),要打八十棍子,当然这门婚姻也是作废的。如果为家奴娶了良民后,为了规避法律,还将良民入籍为婢女的,要打一百棍子。这显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尤其是穷苦百姓。所以刘知易才认为这条法律还算公平,愿意站杨生有罪。
当然这条法律本身肯定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法律从来只能相对公平,做不到绝对公平。比如法律只禁止贱民娶良民女子,可不禁止男人纳妾青楼女子,这是男权的问题,显然男权比女权大,而且漠视了贱民的权力,基本上没把贱民当人。但这跟这一条律法无关,本条律法绝对是在男权社会、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阶层不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保护最广大普通人的一条善法。如果没有这条法律,林花父亲那种王府豪奴,不可能只娶一个王府女奴,恐怕早就妻妾成群了。
针对杨生一案,凭借最朴素的情感,大家觉得杨生值得同情,两情相悦,发乎于心,对这些法学年轻士子来说,正是最浪漫的时候,更加同情杨生和韦女。另外县令判决有些问题,杨生按照当地旧俗抢亲,被诬告成了诱拐,以最高刑罚判处,如果说县令自己没问题,刘知易都不信。
可他依然认为公道,当即反驳:“杨生抢亲,于法不和,实为强掠。”
又有人反驳:“叔父诬告,为财而来,县令污判,同流合污。若此案公道,还有天理否?岂非纵人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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