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是啊,所以我也打算努力住到租约更新为止。」久保小姐说,「毕竟其实也没什么实质上的损害。况且一想到下个住处的押金、搬家费用,中途解约的手续等等杂务,我就觉得自己要再忍耐下去。」
虽然现在也有一些住处不需要租约更新费。
但在当时,房东收取契约更新费是理所当然的事。反正都要花钱,要是住到不舒服的住处,当然想搬出去。然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这也表示租约更新前的搬家花费是不必要的开销。一想到这也是一笔钱,当然就会犹豫不决。可能因为大家都这么想,根据日本赁贷住宅管理协会的统计,一年内就搬家的例子不到百分之一,特别是将近七成的一般家庭,会在同一物件住到四年以上。
「即使如此,屋嶋家还是在租约期间就搬家。难道是寄信给我后,真的发生了什么具体损害吗?」
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说「不知道。」
另一方面,这件事和屋嶋人太的女儿有关,可能就让她产生了强烈的危机感。
「不管怎么说,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一般来说,不会有人才住九个月就搬家吧?」
从屋嶋太太的信件内容来看,四〇一号房确实有什么东西。
那东西从半空中垂落,有时会发出擦过榻榻米的声音。
她想像着上吊死者的灵魂、脚尖或衣服的一部分擦过榻榻米发出了声音。如果考虑到久保小姐看到的东西,自然会想像出是穿着和服的女性上吊了
她解开的腰带,摩擦着榻榻米。
—问题是,久保小姐住的是二〇四号房。
就算二〇四号房过去曾有住户自杀,也无法说明自杀者的灵魂为何出现在四〇一号房,反之亦然。四〇一号房和二〇四号房并非相邻的套房,也不是上下楼层的关系。
而且,说到底,真的有人自杀吗?
如果过去有人自杀,房仲业者理应会事先告知。
考虑到现今也将心理瑕疵列入瑕疵担保责任之中,我们认为房仲业者会事先告知的想法是理所当然的。所谓出租物件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房间存在隐藏的瑕疵或缺陷时,房东须对房客负起责任。
例如,一般来说,房客通常无法在看房时就看出屋内管线缺陷,因此房客入住后,房间出现管线缺陷造成的漏水时,可以要求房东负起责任。知悉屋中缺陷的一年内,房客通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要求免费修缮;若因为无法修缮导致居住不适,房客也可以解除租约;法律上,房东具有告知房客自己所知房屋瑕疵的义务,即使房东本身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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