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的存在也须负起责任。(不过,根据合约内容,也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状况。)
「瑕疵」也包含「心理上的瑕疵」。一如字面的意思,就是「心理上的创伤」。
如果房客事先知道屋子过去发生火灾或水灾,附近有垃圾焚化炉、火葬场或宗教团体的设施、黑道帮派的事务所,甚至是神社或坟场用地等,就能够避免签下有疑虑的租约。另外,「瑕疵」也包含发生自杀、杀人事件等的「事故物件」。
以前,有一件自杀案例是大楼在六年前发生过自杀事件,因此屋主和购买公寓的原屋主解约并且要求赔偿金(横滨地院一九八九年);此外,土地买卖中,也有地上建物在三年前发生火灾,建筑物内出现死者,造成买主心理上瑕疵的案例(东京地院二〇一〇年);还有,有人在建筑物附近的仓库自杀也可视为可能造成「心理上的瑕疵」。因为自杀事件会造成土地和地上建物出现又「令厌恶的历史背景所造成的心理上缺陷」,因此视为瑕疵的一种(东京地院一九九五年)。
另一方面,过去也何判决(大阪地院一九九九年)认定,虽然发生自杀事件,但如果发生地的建筑物被拆除,事后盖起来的新建物就不能视为有瑕疵;不过,也有一起判例显示,如果建物中发生杀人事件,就算事后拆除还是会被视为有瑕疵(大阪高院二〇〇六年)。毕竟女性杀人事件的凶手非常残暴,民众的厌恶感也更强烈,加上案件受到媒体大张旗鼓的报导,即使建物已经拆除、经过了八年以上的时间,事情依旧烙印在居民的记忆,因此,高院会判这起事件导致居民心理品质不佳、无法居住是合理的。
根据这些判例,只要建筑物是事故物件,房东通常会告知承租者至少十年内的状况。如果久保小姐的住处过去出现自杀案件,房仲就有告知的义务。
「房仲什么都没说……通常一定会告诉房客吗?」
如果进一步思考房仲是否一定会说,就不能一概而论。
相关判例中,法官会根据过去发生的「事故」内容、发生时间、发生事故的建筑状态,附近居民是否知情等的条件来进行判断。因此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是由业者自身加以判断何种程度的事故才告知承租者,所以如果有业者认为自己没被告就是赢了,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
「如果出现自杀者的房间是四〇一号房,房仲就不会告诉我了吧?」
——就是这样。
我只能这么回答。
2冈谷公寓
出现自杀者的套房,如果不是久保小姐的二〇四号房而是四〇一号房,房仲应该会告知屋嶋太太,但根据我读到的信件,没有任何只字片语提到类似的事。那么,现在的住户——西条家又是如何呢?
不过,这不是可以单刀直入问当事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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