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中对被捕人员不得采取任何强制和体罚措施,在侦查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准则。办案人员“今后若违反苏联法律将最严厉地追究责任,直至不仅将直接责任入而且将其领导者送上法庭”。
第四,严格限制内务部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六月十五rì,贝利亚向zhōng yāng主席团提交了《关于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权力的报告》和《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关于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决议草案》、《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条例草案》等几个文件。
在《报告》中,贝利亚首先指出了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五rì苏联zhōng yāng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国家保安机关内设立特别委员会时所授予给它的几项权力,接着又一一指出了在此后的岁月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zhōng yāngzhèng fǔ所授予它的其他诸项权力,然后他写道:“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苏联原国家安全部滥用授予它的广泛权力,在特别委员会上不仅审理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交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而且制造了没有充分证据的假案。考虑到从国家利益出发没必要保留授予特别委员会的权力,苏联内务部认为必须限制苏联内务部长下属特别委员会的权力,只允许它审理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并依据现行的苏联刑法,采用不超过十年的在监狱、劳改营关押或流放的惩治措施。同时,苏联内务部认为,应当重新审议由联共(布)zhōng yāng、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最近几年颁布的与苏联刑法相矛盾的苏联主管机构的命令和决议,以及授予特别委员会的广泛惩治职能。”
在《条例草案》中,贝利亚写道:“出于办案和国家利益考虑不能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送特别委员会审理”;“若苏联总检察长不同意特别委员会的裁决,他有权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提出抗诉。在此情况下,特别委员会的裁决在审议总检察长的控诉之前暂停执行。”然而,当zhōng yāng主席团开会讨论贝利亚关于限制特别委员会权力的建议时,赫鲁晓夫却在莫洛托夫和卡冈诺维奇的支持下公开表示反对这一建议。他说:“我坚决反对这样做,因为这样就要修改整个逮捕、审判和侦查体系。它是随意xìng的。而关于判决二十年或者十年的问题,并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可以先判十年,然后再判十年。已经有过这样的事。我们收到一些文件说,实际上有这种方法存在。因此,我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贝利亚只好收回自己的这一建议。一个月后,赫鲁晓夫在揭批贝利亚的七月zhōng yāng全会上发言时解释说,他之所以“坚决反对”,是因为“贝利亚没有提出撤销特别委员会,而要保留它”。
大赦百万犯人三月二十六rì,贝利亚向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提交了《关于大赦的报告》,第二天,又提交了《苏共zhōng yāng主席团关于大赦的决议草案》。《报告》说,目前在劳改营、监狱和劳改队关押的犯人共为二百五十多万人,关押的数量之所以如此之多与过去一些不合理的法令有关。实际上,“他们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因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罪行被判刑的,其中包括妇女、少年、老人和病人”。
报告指出,长期的关押使犯人脱离家庭和习惯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使他们和他们的家庭、亲人处境非常困难,“常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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