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虎胆县令 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

待丁晋一会查阅。

果然,等丁晋忙完公务后,便让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详,第二日又叫来浦家的街坊邻居,一一盘问,还询问了浦阿四的父亲几句。

第三日,丁晋开堂审理此案,因为案情没有什么曲折和内情,王氏和男犯对自己的行为也都供认不讳,于是很快便结案宣判。结果却是让不少人颇为惊讶,因为丁晋的“判决”似乎太轻了些。

丁晋的判决是将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奸罪”处罚,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因为此案事涉“名分”、“常伦”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详级,丁晋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片“禀帖”,然后交由“刺史”宇文成审核。

或许丁晋已经顾虑到会在面遭到反驳,因此禀帖内容虽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过聊聊数语,看来他想要哄瞒过去。

但是丁晋的愿望终究还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文成的驳诘:此案中,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也就是说认为他们是“事实亲戚”,不应归为普通人之类。因此,刑罚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奸罪”论处。

一般的下属官员,如是遭到领导批驳,不管有无道理,可能也会遵命行事,这叫“天大地大没有领导的话大”。

但是,让人惊异的是,丁晋在接到刺史府的驳回公文后,竟然又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丈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浦阿四死时,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因此本县依然主张“同凡”。

宇文成接到公文,有些生气,好你个丁晋,现在翅膀硬了,连本官的话都置若罔闻了。行,本人管不了你,让朝廷审核去。于是,在公文批个“存疑”,然后转交刑部审核。

刑部官员接到这个案件,仔细查核后,也似乎觉得丁晋的判决有些不对劲,但却不清楚不对劲在哪,因为实在找不到他错误的地方,无奈下,刑部官员回复:案件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因此,案件确有待斟酌,特令并州刺史府重新查办。

宇文成接到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实在有些哭笑不得,这么一倒手,怎么又回到自己手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转往刑部,一方面是因为生气,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气”的丁晋激化矛盾,现在既然刑部无法找到反驳丁晋的有利根据,看来,自己是无法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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